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聯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雲 訴訟代理人 陳清池 被 告 甲○○○○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泳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起承接訴外人美佳好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七家便利商店之資產與債務,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同年月十八日止,共 向原告進貨,積欠新台幣(以下同)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九元之貨款,經請求付款 均未給付,爰依契約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相關利息等語,本件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