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八號
- 原告
- 友誼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禧
- 訴訟代理人
- 潘麗月
- 被告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均為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日均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票號分別為五九八0四0號、五九八0四一號、五九八0四三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一百萬元、十四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元之本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