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
友誼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禧
訴訟代理人
潘麗月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共同簽發,發票日均為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到期日均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票號分別為五九八0四0號、五九八0四一號、五九八0四三號,面額各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一百萬元、十四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元之本票三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三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