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二號
- 原告
- 雍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山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持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二三號裁定所載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到期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票額新台幣貳仟陸佰零貳萬捌仟肆佰元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到期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零二萬八千四百元之本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