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卓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孟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震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七萬一千零四十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本件緣於被告甲○○與乙○○二人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間簽立合夥契約書,共同經營豐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