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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四號

給付合夥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卓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賢
訴訟代理人
張震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七萬一千零四十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本件緣於被告甲○○與乙○○二人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間簽立合夥契約書,共同經營豐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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