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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滿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參佰玖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二十五萬零三百九十元之支票五紙,詎經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本院調查之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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