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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梢
被告
甲○○即長揚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乙○○○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楊金玲即長揚企業社背書轉讓,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票號A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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