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梢 被 告 甲○○即長揚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乙○○○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楊金玲即長揚企業社背 書轉讓,付款人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票號A T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五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 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