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順 陳宗輝 被 告 寬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肆佰參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寬達行銷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華 陽分社,帳號八八二五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面額共計新臺幣二百二十六 萬零四百三十二元,詎經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 ,被告對系爭支票之真正雖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