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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告
富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媚
被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富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丙○○、甲○○背書,付款人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票號X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二百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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