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萬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由原 告銷售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三五五地號及同段三五五之二地號土地 二筆。嗣經原告居間仲介,被告與承買人雲有財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已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被告應支付原告買賣成交總價新臺 幣(下同)七百零六萬元百分之三之服務費,即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元。詎被告至 今未付,屢催不理,為此爰依居間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承買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