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
    乙○○○○發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萬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由原 告銷售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三五五地號及同段三五五之二地號土地 二筆。嗣經原告居間仲介,被告與承買人雲有財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已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被告應支付原告買賣成交總價新臺 幣(下同)七百零六萬元百分之三之服務費,即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元。詎被告至 今未付,屢催不理,為此爰依居間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承買人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