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八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訴訟代理人
- 王金星
- 被告
- 寬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炳浪
- 被告
- 億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寬達行銷有限公司簽發,被告億易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八八二─五,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八元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