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王金星 被 告 寬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浪 被 告 億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寬達行銷有限公司簽發,被告億易有限公司背書,付款人 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八八二─五,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一百 八十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八元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