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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六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送達代收人
趙國麟
訴訟代理人
蔡志河
被告
煒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民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若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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