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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

撤銷信託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紹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堅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

銀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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