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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河
訴訟代理人
蔡良信
被告
煒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民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江文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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