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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
邑貝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慶德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與原告簽訂「區域總經銷授權契約」,被告向原告購置超級「e Mall Go」電子網路平台作業系統軟體之完成架設及維護,架設地點僅限於被告「e Mall Go」伊摩爾寬頻網站及其分銷網站。原告於簽約完成後,隨即於該月二十日由伊摩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摩爾公司)派遣人員按契約意旨完成「e Mall Go」之基地台及系統架設,並經被告親自測試驗收完畢,而依契約書第「肆」項第二款之約定,被告於訂約時應付總價款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整之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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