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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原告
乙○○即原興塑膠美術印刷
原告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乙○○不存在。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甲○○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陳述主張:伊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擔保原告甲○○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上開債務原告甲○○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伊私法上之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⑵原告甲○○主張: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向被告借款三十萬元。上開債務伊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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