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乙○○即原興塑膠美術印刷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乙○○不存在。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甲○○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陳述主張:伊於民國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擔保原告甲○○向被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三十萬元。上開債務原告甲○○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伊私法上之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為此依法提起 本訴。 ⑵原告甲○○主張: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向被告 借款三十萬元。上開債務伊已清償完畢,詎被告竟仍持上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