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臆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施麗華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北屯分社,發票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八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伊並未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系爭支票背面所蓋「臆全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並非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