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八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臆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柏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施麗華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北屯分社,發票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票號0000000號,面額五十八萬九千六百八十八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伊並未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系爭支票背面所蓋「臆全企業有限公司」之印章,並非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