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一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杰豐
- 相對人
- 全亞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圳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其中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六元業經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又第一審送達郵費應加計本件送達費用一百零二元,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七二四三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0四元│ │├──────────┼───────────┼──────────┤│本件程序費用 │ 一0二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七五四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