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二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二九號
- 聲請人
- 友誼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禧
- 相對人
-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八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經核屬實外,並加計第一審及本件送達郵費,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