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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三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
三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松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參拾壹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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