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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四О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四О號

原告
高仕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劉妙芳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駕駛牌照號碼M2─151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行駛,途經南下一九0公里又七二0公尺(彰化縣轄區內)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因酒後駕車疏未保持適度之注意,自後追撞行駛之前,由訴外人趙銀環駕駛之原告所有PG─7075自用小客車,致原告所有之上開汽車後端受損,嗣經修復,計支出材料及工資等必要費用新台幣(下同)八萬六千四百三十元。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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