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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0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0五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告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經被告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權公司)背書,付款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冠權公司則經合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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