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0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0五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典
- 被告
-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怡靜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經被告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權公司)背書,付款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冠權公司則經合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