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許耀仁
- 被告
- 思台麗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正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省合作金庫,發票日均為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票號分別為AS0000000號、AS0000000號,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一萬九千零三十元、六十三萬九千七百三十元之支票二紙,詎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