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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
竣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鶴
訴訟代理人
曹日寶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帳號三○七八一號、票號F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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