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三號
- 原告
-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欽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發
- 送達代收人
- 蔡清東
- 被告
- 金泰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琇玲
- 訴訟代理人
- 江慶成
黃榮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七月十日止,在臺中縣大甲鎮向債權人訂作天然級配分類工程,債權人依現場人員指定施作完成,債務人即被告則積欠原告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元,爰依買賣及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