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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
應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國發
送達代收人
蔡清東
被告
金泰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琇玲
訴訟代理人
江慶成

        黃榮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七月十日止,在臺中縣大甲鎮向債權人訂作天然級配分類工程,債權人依現場人員指定施作完成,債務人即被告則積欠原告之工程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元,爰依買賣及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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