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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天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繁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三十二萬元(不服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二百八十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李言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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