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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八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良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賢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良太營造有限公司簽發之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以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四十萬零四百八十六元之支票一紙,票號SB0000000號,詎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讓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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