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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七一一號

交付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泓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兼複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複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告
甲○○即泓聲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葉泰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公司解散時之資產負債表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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