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補字第三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補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美和五金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發
- 送達代收人
- 張榮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陸萬零伍佰零柒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另須交付起訴郵資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