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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補字第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
美和五金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發
送達代收人
張榮杰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折合銀元陸萬零伍佰零柒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零壹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茲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另須交付起訴郵資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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