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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0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0二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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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尹學義
訴訟代理人
梁榮覲
被告
甲○○即震昇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貳拾陸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一日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十九批,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六萬二千零六元未付,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買賣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十九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款六萬二千零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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