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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七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七一號

原告
進發溢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被告
甲○○○○贏百貨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十一月間向原告購買沐浴、清潔用品數批,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六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元未付,迭經催索,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款六萬三千一百三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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