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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紹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
乙○○
被告
俞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誌銘
被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原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俞蓉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儘速於開庭期日前提出本院核對,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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