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五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義律師
- 被告
- 勝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陸萬零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