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四一號
- 原告
- 永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國秀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 律師
- 被告
-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榮
- 訴訟代理人
- 紀連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委託之「鹿港鎮○○○道龍舟競賽設施浮動結構遷移組裝修繕工程」,業於九十年六月十日完工交付被告使用,嗣經雙方協商,被告應付之總金額為四十五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已付之工程款,尚欠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元。爰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