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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七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
乙○○即田盛企業社
被告
振興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向原告訂購模具數批,雙方簽訂合約書,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四十五萬元,被告先行給付訂金十五萬元,待原告交付模具後,再交付餘款三十萬元,原告已將模具交付被告,被告仍積欠尾款二十萬元未償付;又被告另向原告訂購一副模具,積欠價金一萬五千元未給付元,合計被告應償還原告共二十一萬五千元。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前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件被告提供圖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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