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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施錫揮
  •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 原告
    長宏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即玖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長宏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柯明良 被   告 甲○○即玖順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新臺幣二百二十七萬四千六百元,及自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據號碼 │ 面額(新臺幣) │ 提示日 │ ├──┼─────┼──────┼───────────┼─────┤ │ 一 │ 90.05.31 │ PA0000000 │一百五十三萬一千六百元│ 90.06.04 │ ├──┼─────┼──────┼───────────┼─────┤ │ 二 │ 90.06.30 │ PA0000000 │七十四萬三千元    │ 90.07.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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