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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一號

原告
宇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謝雪芳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 律師
被告
烏溪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為發票人,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面額計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四千七百七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經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供本院審酌,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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