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九號
- 原告
- 順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游世旭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牌照號碼QA─4590號、引擎號碼K0000000Y、馬自達廠牌、出廠年份西元一九八九年之自用小客貨車之所有權屬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如前開主文欄所示之汽車,已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出賣於被告,並已交付予被告管理使用,惟因尚未辦理車籍過戶登記,故被告駕駛違規之罰鍰及該汽車應徵之稅捐,各主管機關仍以原告名義開立單據,並對原告執行,故本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