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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九號

確認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告
順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游世旭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牌照號碼QA─4590號、引擎號碼K0000000Y、馬自達廠牌、出廠年份西元一九八九年之自用小客貨車之所有權屬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如前開主文欄所示之汽車,已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出賣於被告,並已交付予被告管理使用,惟因尚未辦理車籍過戶登記,故被告駕駛違規之罰鍰及該汽車應徵之稅捐,各主管機關仍以原告名義開立單據,並對原告執行,故本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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