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六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三六六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施丁煙
- 訴訟代理人
- 黃益彰
- 被告
- 興亞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票號、帳號、面額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