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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一三號

交付動產 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
辰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鈴縈
訴訟代理人
林品富
被告
乙○○即益椿工業社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  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乙○○即益椿工業社應將如附圖所示之模具交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榮輝即益椿工業社負擔百分之三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乙○○與被告甲○○合夥經營益椿工業社,對外由乙○○任負責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四日由吳榮輝向原告承攬水磨機具之製造,因該水磨機有瑕疵,原告定期促其修補未果,主張減少報酬,詎被告竟向鈞院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假扣押,而遭扣押查封之水磨機因無法銷售,致原告受有損失,依假扣押不當而撤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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