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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
高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雄
訴訟代理人
邵耀中
被告
烏溪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帳號○六二四三八號、票號R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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