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通 送達代收人 李若群 被 告 順玄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甲○○ 法定代理人 右原告與被告順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需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依其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為送達,遭郵政單位以遷移不明 退回,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當庭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告公司 證明文件。該項裁定業經被告當庭簽名為送達。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