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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三О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三О號

上訴人
乙○○即晨恩工業社
被上訴人
大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夠裁判費(仍需補繳八百五十二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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