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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八九號

原告
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律師
被告
式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和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和村公司)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起,陸續向伊訂購紡織用紗(二條單股紗撚成一條雙股紗),伊隨即委託被告加工紡織即將二條單股紗撚成一條雙股紗,並陸續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九十年二月十七日止,將被告加工後之雙股紗運交和村公司收受。詎被告於撚紗過程中摻入其他雜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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