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 被 告 乙○○原姓名 訴訟代理人 李鴻穎 被 告 丙○○ 技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枝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元及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技勇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勇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陳述意見,供本院審酌,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乙○○(原姓名李政儒)為發票人,被告丙○○、技勇 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經提示遭退票等事實,已據提出系 爭支票併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核無訛,並經到場被告乙○○(由其訴訟代理人李 鴻穎代理)、丙○○自認在卷。被告技勇公司雖具狀抗辯:被告公司於系爭支票 背書,係被告丙○○個人所為,被告公司負責人並不知情,被告公司與發票人並 無生意或金錢及支票往來等語,雖據被告丙○○陳述:該背書係其未經被告技勇 公司之同意,私自持所保管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為之等語,惟原告則主張被告技 勇公司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等語。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告技勇公司及其負責人周 枝勇之印章,因業務需要委由被告丙○○保管,先前被告丙○○亦曾以各該印章 代公司籌款,而為票據行為等情,已據被告丙○○陳稱在卷。衡之社會事實與經 驗,被告公司及其負責人既將印章委由處理公司業務之被告保管使用,被告並曾 蓋用於票據上,於客觀上已足以令人誤信有授權之事實,自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 人責任。是被告技勇公司所辯,縱認屬實,亦不能解免其對執票人之票據責任。 至於被告技勇公司與被告丙○○間,或被告丙○○與被告乙○○間是否有求償之 情形,則係另一問題,均不得據以對抗執票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命被告等應連帶給付票款計一百十四萬一千九百元及自各該支票提示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發 票 人│背書人 │背書人 │ 金 額 │付款人 │提示日 │支票號碼 │ ├──┼─────┼────┼────┼────┼─────┼───────┼─────┼─────┤ │一 │九十年十月│李政儒即│丙○○ │技勇企業│貳拾柒萬陸│彰化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月│NA0000000 │ │ │三十日 │乙○○ │ │有限公司│仟玖佰元 │台南分行 │月十六日 │ │ ├──┼─────┼────┼────┼────┼─────┼───────┼─────┼─────┤ │二 │九十年十月│李政儒即│丙○○ │技勇企業│貳拾伍萬參│彰化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一│NA0000000 │ │ │三十日 │乙○○ │ │有限公司│仟柒佰元 │台南分行 │月五日 │ │ ├──┼─────┼────┼────┼────┼─────┼───────┼─────┼─────┤ │三 │九十年十一│李政儒即│丙○○ │技勇企業│拾柒萬壹仟│彰化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一│PG0000000 │ │ │月二十日 │乙○○ │ │有限公司│貳佰元 │台南分行 │月二十日 │ │ ├──┼─────┼────┼────┼────┼─────┼───────┼─────┼─────┤ │四 │九十年十一│李政儒即│丙○○ │技勇企業│玖萬貳仟陸│彰化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一│PG0000000 │ │ │月二十二日│乙○○ │ │有限公司│佰元 │台南分行 │月二十二日│ │ ├──┼─────┼────┼────┼────┼─────┼───────┼─────┼─────┤ │五 │九十年十二│李政儒即│丙○○ │技勇企業│參拾肆萬柒│彰化商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二│PG0000000 │ │ │月二十六日│乙○○ │ │有限公司│仟伍佰元 │台南分行 │月二十六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