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金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連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