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蒼穀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送達代收人 張俊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起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楊銘本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之105之信用卡,依約訴外 人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 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