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八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金米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五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