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七號
- 原告
-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林波
- 被告
- 桄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松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4383之8號,票號、發票日、提示日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到庭自認確有簽立票據,僅稱無力清償,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