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九號
- 原告
-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巨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與伊簽訂銷貨契約,向伊購買下燃水煙管型貫流式蒸氣鍋爐JJB─三五○KG\HR一台,價金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並於訂定合約時先行交付現金七萬元,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並於試車驗收合格後即付清尾款。而伊已依約交貨完畢,並已完工驗收,然被告迄今仍未付清尾款十五萬元(下稱系爭貨款),經伊於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