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九號

原告
久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巨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與伊簽訂銷貨契約,向伊購買下燃水煙管型貫流式蒸氣鍋爐JJB─三五○KG\HR一台,價金計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並於訂定合約時先行交付現金七萬元,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並於試車驗收合格後即付清尾款。而伊已依約交貨完畢,並已完工驗收,然被告迄今仍未付清尾款十五萬元(下稱系爭貨款),經伊於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