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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瑞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噸袋布數批,共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三千二百二十元。詎被告屆期並未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爰本於買賣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伊目前無工作,希望原告同意讓伊自九十二年十月份起分期償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應收款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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